藝文寫字工,雜食。


細節裡的魔鬼—從 Maria Schneider 訴訟看 YouTube 版權系統與獨立音樂人的困境

在一個完美的世界裡,你是獨立的音樂工作者,不需要屬於任何大廠牌、大經紀公司,自己的作品自己製作自己發行,享有最大的創作自由,而且因為網路與社群媒體高度發達,你能直接觸及全球喜歡自己作品的人,與自己的的粉絲群高度連結。雖說網路的力量同時給了宵小可乘之機—沒有經過授權便使用他人音樂創作的社媒作者大有人在,但在這個完美世界裡,出現了打擊盜用行為的完備機制,這個機制為受版權保護的音樂作品建立數位指紋,用來過濾網路上未經授權的使用行為,後續並對侵權者施以下架、停權、帳號封禁、法律訴訟…等處置,因此刻意侵犯版權的行為幾乎絕跡,通常都是一些新手誤觸地雷。

現今的世界看來是往這個完美世界的方向發展,至少在Youtube這個全球最大影音平台上,已有個名為Content ID的數位指紋工具,但魔鬼藏在細節裡,這隻鬼在葛萊美獎得主、作曲家Maria Schneider對Youtube提起的訴訟裡,正式曝光了。

Woman testifying in courtroom with judge and audience present
(AI模擬,非真實場景)

Maria Schneider vs Youtube 官司始末

若要用兩句話描述這樁官司,便是提告人 Maria Schneider與一眾版權所有人認為Youtube的Content ID僅保護了大型版權所有者(比如大型唱片製作、發行公司),卻將小型或獨立創作者排除在外。故事是這樣的……

2020年7月20日作曲家Maria Schneider與一個名叫Pirate Monitor的電影製作公司代表一群與他們有相同經歷的創作者,在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加利福尼亞北區聖荷西分院(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San Jose Division) 對Youtube, LLC及它背後的Google, LLC與Alphabet INC.提告,訴狀內容包括5個具體的法律控訴— 1) 直接版權侵犯、2) 誘使版權侵權、3) 協助或促成版權侵權、4) 替代性版權侵權、5) 移除或竄改「版權管理資訊」。訴狀中還詳細說明的Youtube的諸多惡意商業行為,如:刻意打造不平等的「雙軌制」(two-tiered system) 版權系統、架空並逃避「重複侵權者」政策、為追求「網路效應」與利益而縱容盜版、任意限制維權行動並干擾保護技術,最後基於前述各項理由,主張Youtube不應該享有《數位千禧年版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

Youtube在2021年的12月向舊金山聯邦法院提出撤銷此訴訟的請求,但是在2022年的8月由美國地方法院法官James Donato駁回這項撤訴請求,讓案件得以繼續進行,但是該位法官也在2023年5月拒絕將這個案件認證為集體訴訟 (class action),原因是版權侵權的索賠判定是高度「個別化」的,每個案子的授權狀況都不一樣,難以適用統一的標準,因此不適合集體訴訟。這個判定完全符合法律原則,但也幾乎等同宣告Youtube勝訴,因為它大幅縮減案件規模,讓Youtube把原本準備來反駁「不適用《數位千禧年版權法》避風港」的資源轉向針對Maria Schneider個人對Youtube提出的各項侵權指控。

這個案子原定於2023年的6月11日星期一由陪審團審理,但在前一天 (週日) 晚間,Maria Schneider自願撤回對 Youtube的版權控訴,雙方以「with prejudice」的方式結案,意即未來不得再就此案重新提告,雙方各自負擔律師費用及相關開銷,歷時三年的訴訟就此結束。

油土伯 (Youtube) 的大小眼

這個官司牽涉到一個對創作者來說至關重要的版權守護工具,Content ID。這是Youtube 的母公司Google在2007年研發出的一套非常強大的自動化版權管理及數位指紋系統,主要的功用是讓符合資格的版權所有者使用它來自動識別、管理、保護自己擁有的版權內容。

Content ID會先為版權所有者提供的內容建立數位指紋資料庫,因此當一般的Youtube使用者在上傳新影片時,Content ID就可以在影片上傳的瞬間,自動掃描比對資料庫裡的版權內容。如果新上傳的影片被偵測到使用了先前存在資料庫中版權內容,會觸發後續處置辦法,比如給「黃標」—廣告營利受限制、影片被全面封鎖、根據原創者設的限制部分封鎖,最後一項便是閱聽大眾常看到的「這部影片含有SME的版權內容,而對方已經因為版權因素,禁止在你所在的國家/地區播放這部影片」。

(示意圖)

除了前述處置,Youtube還有一個更耐人尋味的做法,「變現」(monetize),它允許侵權影片繼續留在平台上,但在影片中投放廣告,並將後續產生的廣告收益轉移給真正的版權所有者。這時所謂的真正的版權所有者是誰就很重要了,比如前述的索尼音樂娛樂 (Sony Music Entertainment, SME) 便是與Youtube合作關係最密切的三大唱片公司/發行商之一,其他兩個則是是環球音樂集團 (Universal Music Group, UMG)、華納音樂集團 (Warner Music Group, WMG)。換句話說,這應該是個聖騎士Youtube為三大音樂版權集團提供保護同時換取利益的故事,Content ID則是騎士身上那柄佩劍。

那麼獨立音樂人,意即普通權利執行者 (Ordinary Rights Enforcers),有沒有權限使用Content ID來保護自己的版權?沒有。

雖說Youtube仍設計了某種機制保護這些人的權益,但與Content ID比起來,保護的做法還是差了一大截。下表節錄自訴狀Introduction第10條,我們來看看差別是什麼:

Content IDOrdinary Rights Enforcers(普通權利執行者)
Screening is performed at the moment of upload, before a video is published on YouTube preventing public availability through YouTube of the infringing material. (在上傳的那一刻,在影片發布到YouTube之前進行篩選,以防止侵權材料透過YouTube公開取得)Screening is performed only after a video is uploaded, published on YouTube and the infringing material is available to the general public. (篩選僅在影片上傳、發布到YouTube並且公眾可以取得侵權材料之後進行)
Screening is performed automatically using the digital fingerprint system provided by YouTube that automatically compares the actual content of each uploaded video with the entire catalog of Content ID-protected works. (篩選是使用YouTube提供的數位指紋系統自動進行的,該系統會自動將每部上傳影片的實際內容與受Content ID保護的作品的整個目錄進行比對)Screening (if any) must be performed through keyword searches in an attempt to identify infringing works via titles, authors, and keywords attached to the video by the uploader. (篩選(如果有的話)必須透過關鍵字搜尋來進行,試圖透過上傳者附加在影片上的標題、作者和關鍵字來識別侵權作品)
Content ID automatically imposes the rights holder’s enforcement option to block the infringing video from publication on the platform, to monetize the infringing video through advertising revenue, or monitor download statistics of the infringing video. (Content ID自動強制執行權利持有人的執行選項,以封鎖侵權影片在平台上的發布、透過廣告收入對侵權影片進行變現,或監控侵權影片的下載統計數據)Once the rights holder identifies infringing videos, the rights holder must file a takedown notice with YouTube for each offending video, specifying the URL location of the offending work, and providing evidence of the holder’s right to enforce the copyright. After a delay of days or weeks during which the infringing material remains publicly available and the harm caused by the infringement continues, YouTube may suspend or remove the video. (一旦權利持有人識別出侵權影片,權利持有人必須為每部違規影片向YouTube提交下架通知,指定違規作品的URL位置,並提供持有人執行版權權利的證據。在侵權材料仍然公開可用且侵權造成的損害持續數天或數週的延遲之後,YouTube可能會暫停或移除該影片)

很明顯地,Youtube保護大集團時使用的是Content ID那樣強大的工具,但開訪給普通創作者保護自己作品的權限小了許多。版權大集團在Content ID的保護下,任何侵權影片在還沒有公開發表、造成傷害「之前」,就已經被識別出來並自動做出強制處置,還可以透過變現方式為被侵權者營利。反觀普通權利執行者,因為沒有Content ID的保護,僅能在侵權影片被公開發表「之後」,透過關鍵字搜尋的方式找到它們,而且絕大部分只能透過侵權者附加在影片上的標籤來做判斷 (意即侵權者如果沒有為盜用的音樂加上標籤,侵權行為很難被察覺),最後當違規影片被發現後,版權所有人必須自己通知Youtube做後續的處置,因此侵權行為可能持續很久之後才被移除。

換句話說,作品沒有被收入三大音樂版權集團的獨立創作人,只能靠著在Youtube上面「打地鼠」,定期搜尋自己的作品有沒有被盜用,發現了之後一個案子一個案子地提出申訴,並期望Youtube盡快處理,而在訴狀的訴訟性質 (Nature of the Action) 第89項,還描述了一個足以讓獨立音樂人陷入社會死亡的困境:

‘…Even though those permitted to use Content ID block billions of uploads, they “get to play the good guy,” as blocking is done behind the scenes; but because Plaintiffs and the Class need to manually block in a very visible and punitive way, they are forced to “play the bad guy.” ‘ (即使那些被允許使用Content ID的人封鎖了數十億次上傳,他們「也能扮演好人」,因為封鎖是在幕後進行的;但因為原告和訴訟代表階層需要以非常顯眼和懲罰性的方式手動封鎖,他們被迫「扮演壞人」)

可以這麼想,在Youtube建立的版權守護機制中,被Content ID保護的單位在面對侵權者時,可以避開直接的對峙,因為所有的互動是在影片公開之前就進行的,侵權者與被侵權者之間有某種緩衝—Youtube扮演了那個去提醒說「ㄟ你這個影片有版權內容唷,要不要調整一下」的中間人,而沒有被Content ID保護的人,只能很笨拙地一個個去檢舉,去公開指出誰犯下侵權行為,然後直接面對被警告的人的敵意。久而久之,大部分的「普通權利執行者」可能就怯步或疲憊了,畢竟大家還有許多其他更重要的事要做,比如:音樂。

具有全自動化的數位指紋比對能力的Content ID,幾乎可說是影音平台生態中的王者之劍 (Excalibur),可惜基於Youtube內部的「雙軌制」政策,這把劍挑人保護。Maria Schneider的律師團在2020年用44頁的訴狀揪出了Youtube制度裡的那隻鬼,但油土伯也不是吃素的,這個全球最大影片分享平台的反擊非常凌厲,而遞刀給他的恰恰是自己人。

好心做壞事的豬隊友—Pirate Monitor「詐騙」事件

2020年的訴訟中,訴狀上的原告有兩個名字,一是Maria Schneider,另一是由匈牙利動畫導演及製作人Gábor Csupó創立的Pirate Monitor (PM) 公司。後者顧名思義是一間專門為監控盜版行為而設立的機構,針對Youtube的Content ID及防侵權機制,它做了一件遊走在許多界線邊緣的事。

PM為了要證明Content ID不適用,首先使用假身分或透過代理人偷偷上傳了近2,000支由PM擁有版權的影片,這時它會宣稱那些內容沒有侵犯任何人的版權,之後隨即轉換回PM的身分,向Youtube提出侵權及下架通知。

我認為PM的目的很明顯,是為了讓大眾看到Youtube內部機制的不足:明明有近2,000支侵權影片在平台上流通,但只要侵權者在上傳影片時宣稱自己沒有使用盜版素材,Youtube便不會有作為,直到被版權所有人檢舉。

PM此舉的確指出了Youtube機制的不足,但也採了法律的紅線,因為它在上傳影片時提供了不誠實的版權聲明,Youtube在2020年9月,也就是訴訟開始後2個月,發現了PM的行為,並在2021年2月進一步辨識出PM背後的Gábor Csupó後,隨即提出反訴訟,以違反合約、詐欺、發出虛假版權三項指控,逼得PM在同年3月退出這場官司。

Youtube對外總說Content ID是花了超過一億美元研發出來的強大工具,如果落在了壞人手裡 (wrong hands) 會造成嚴重的傷害,而Pirate Monitor做的事提供了最好的範例,Youtube從此可以宣稱,正是有這樣「自導自演」的人存在,Content ID這樣強大的工具才不能開放給一般的普通權利執行者使用。

落在壞人手裡才被誤用?—Content ID也有盲點

Pirate Monitor好心做壞事,讓Youtube得以順勢營造出一個「Content ID是個好工具,只有落在壞人手裡才會被誤用」的印象,但我想問的是,事實真是如此嗎?

我的各種社媒河道上時不時有音樂家朋友貼文抱怨,說想要上傳自己的演出影片時,因為「觸犯版權規定」而被阻止,到最後只能用諸如「原來我唱的《冬之旅》已經跟Ian Bostridge一樣好了,所以才被Youtube判定為侵權哈哈哈 (苦笑)」或「原來我彈的貝多芬已經到了Buchbinder的境界,連數位指紋系統都被這麼認為喔」的方式自嘲。

這種自嘲其來有自,因為即便許多古典音樂作品已成為公共領域 (Public Domain) 的智慧財產,而Content ID辨識的僅是由大版權公司註冊的「特定錄音版本」,但在實務操作上,Content ID不總是能夠辨識出哪個演出是來自於已發行的錄音專輯,哪些是鋼琴老師的教學影片或音樂家在個人頻道上分享的自己的演出片段。

Youtube以Content ID「落入壞人手裡會被誤用」做為不開放個人存取的完美理由,犧牲了多數獨立創作者的權益,但事實指出,即便沒有授權給個人使用,這個工具依然可能被誤用。

不能失去的避風港

對Youtube這樣大型的影音平台來說,這個訴訟最致命的攻擊便是它敦促了法院,針對「Youtube的內部機制是否構成喪失《數位千禧年版權法》避風港條款保護」做出最後判決。

《數位千禧年版權法》(DMCA) 的避風港條款對線上影音平台來說非常重要,如果沒有它,每次平台上的影音內容出現侵權情事,該平台就得面臨訴訟,但有了這個避風港,平台只要能提出自己1) 具有針對侵權行為的內部審核機制、2) 有能力處理重複侵權的行為者,便可免去訴訟。

那油土伯到底有沒有符合適用避風港條款的條件呢?

首先是它的大小眼「雙軌制」版權系統,讓侵權審核機制出現嚴重的漏洞,對擁有雄厚資源與背景的某些大型版權所有者提供了周到的服務,但任由其他處於經濟劣勢的獨立音樂人疲於奔命。

另外油土伯的「90天內收到3次版權警告即停權」的政策,看來雖然是對重複侵權行為者採取停權的嚴厲處置,但這件事情反過來看會變成「90天內有2次侵權的機會」,只要時間算得準,每個用戶每年可以侵權8次而不需承擔後果。這是什麼樣的犯罪規模?我稍微估狗了一下油土伯在訴訟提出時的2020年的全球每月活躍用戶數,那個數字是2,300,000,000,23的後面加8個零,23億人。

關於為何油土伯不適用DMCA避風港條款,除了上述兩項,2020年那份訴狀上還提出許多諸如隱藏CMI、Metadata植入、流量誘餌、網路效應、演算法推薦……等縱容侵權行為的指控,但我讀不懂,那些法律術語,那些關於Youtube內部各種機制的解讀與分析,對我這種小老百姓來說,即便翻成中文來讀,都讀不懂。這不也反映出一般的「普通權利執行者」在面對大平台時的弱勢處境,即便有各種法律管道主張自己的權利,往往也不得其門而入。在這種巨大的資源、權力落差下,Maria Schneider當年鼓起勇氣提出的訴訟,彌足珍貴,而本案在2023年5月的集體訴訟認證失敗,則成了具有決定性的轉折點,讓「撤銷DMCA避風港資格」的核心戰略破局,失去了好好討論與判定Youtube內部機制不彰的機會。

能力到哪裡,責任在哪裡

現在是2026年,估狗說油土伯的全球月活躍用戶數為25.8到27億人,並預計在未來一年內衝到30億。如此規模的影音平台,它內部偵測及處置侵權行為的機制,雖無法要求完美,但每出現一個漏洞,受害者的規模都不會只有「少數人」。

世界這麼大,人有百百種,我相信未來還會有更多讓人意想不到的新奇狀況發生,因此現在真正的問題是Content ID被濫用與誤用這樣的事,有沒有辦法解決?大型影音平台的版權管理機制,有沒有辦法更完備?以我這個藝文寫字工的能力來說,當然是想不出什麼好辦法,但是對一個可以投資超過一億美金研發版權管理工具、以全球為獲利市場的超大規模影音平台來說,真的想不出辦法嗎?

當Youtube被指責不開放Content ID權限時,他最有力的回應是「害怕強大的武器落入壞人手中」,這說法聽來很威漫,但既然要抄威漫,或許可以試著抄抄Uncle Ben的金句:

能力越大,責任越大 (With great power comes great responsibility.)

文│賴曉俐

發表於202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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